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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2013年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3773.中考 2013-5-17 12:46:22

昌江黎族自治县2013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

 

为做好今年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和《海南省教育厅中招办关于印发<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3年我县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名工作

   报考昌江县普通高中考生的报名、考试、建档和录取等办法,执行《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普通高中招生的规定。常住户口在我省其它市、县且在我县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回户口所在地报名,也可在就读学校报名;外省和我省外市(县)户口且在我县各初中学校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录取为我县普通高中公费生;不参加全省中招统一考试的学生,不能录取普通高中。

   二、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计划

今年我县普通高中计划招收30个班,1560人,其中公费生1358人(含特长生等),自费生(择校生)202人。

1、昌江中学计划招收21个班,1092人,其中公费生950人(含本县统招568人,指标到校生332人,特长生等50人);自费生(择校生)142人。

2、矿区中学计划招收9个班,468人,其中公费生408人(含本县统招244人,指标到校生142人,特长生等22人),自费生(择校生)60人。

(二)录取工作

1、各普通高中招收的新生(含择校生),必须由县招生办录取和审批,报省中招办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方能获得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并按照《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编制学号,录取和审批定于81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于96日前结束,过期不给予办理。

2昌江中学公费生在本县统招的568人,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的录取名额将根据汉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该校第一志愿的比例来确定,并按考生的考试总等级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

3、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昌江中学、矿区中学部分公费生指标直接分配到全县各中学的做法,并进一步扩大比例(“指标到校生”从2012年的30%扩大到2013年的35%)。录取时,根据各校考生的考试总等级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在其初中毕业学校读满3年,并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按各校参加中招统考的报考率来分配)。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录取工作之后,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得高于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如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可以将剩余指标调整到其它初中学校(含县重点高中学校的初中部),也可用于奖励办学进步显著的初中学校。但要保证没有考生上线的初中学校至少有1名考生被录取。严禁将剩余指标用于转录择校生或其他用途。

4、矿区中学保留原县重点高中的招生资格,在第二批进行录取,其本县统招生244人,原则上录取矿区中学和矿区学校的考生及本县户籍在外市县借读的考生,录取时按报考矿区中学第一志愿考生的考试总等级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不分汉族和少数民族考生)。

5、外市县(省)户籍而学籍在本县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考生,其中外省户籍考生须签订“承诺书”,按填报志愿且考试总分达到公费生录取分数线的给予录取。

6文体特长生的招生录取

学校须制定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方案,确定招收特长生的报名条件、资格认定方式、人数比例及测试和录取办法,于47日前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实行。测试工作安排在413-18日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测试时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徇私舞弊。县教育局将安排人员参与测试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招生学校按1:1.2的比例确定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后于510日前报省、县招生办备案。文体特长生的录取要单独进行,达到规定的学业水平(体育特长生升学考试成绩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统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30%;艺术特长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为该校统招生最低分数线的50%)和综合素质评价要求方可录取。

7、在同分条件下,各中学普通高中的录取办法是: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按总等级的高低(ABCD)依次择优录取;

(2)比较班(团)干:先录取当班(团)干部的考生,后录取其他考生;

(3)比较户籍:先录取昌江县户籍的考生,后录取外市县(省)户籍的考生;

(4)若以上办法还没法确定时,最后比较语、数、外三科总等级分,语、数、外三科总等级分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8加强高中择校生的管理,各中学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招生,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意见》(国发办〔200110号)和《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择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等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严格执行“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政策。

我县普通高中学校择校生根据考生志愿的批次和顺序按考试总等级分的高低依次择优录取。已被第一、二批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择校录取。各普通高中学校超计划录取的择校生和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为公费生的不予审批,不予认可学籍,责任由录取学校自负。

9、公费生和择校生的补录

当各中学原录取的公费生和择校生未到校报名注册并需要补录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补录的公费生从原录取的择校生中以考试总等级分从高分到低分补录为公费生;补录的择校生从未录取的考生中以考试总等级分从高分到低分补录为择校生。

补录的公费生、择校生经过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低分数线要符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三限”要求。

   10、必须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未经省、县中招办审批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未经批准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按规定比例招收的择校生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三、优惠照顾政策

符合以下各类条件的考生,在普通高中、高职高专学校录取时,给予在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上相应加分照顾(符合多项的,只能享受最高的一项,加分名单将予公示):

(一)革命烈士子女,加20分。

(二)以下五类情况中的任何一小项者,加5分。

1、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3人以下(含3人)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或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上两场以上)的考生;

3、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4、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见义勇为伤残且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人员或子女;

5、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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